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6:22:25 259 人看过

1、为什么要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12日《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中明确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上市的药品数量大、品种多。截止1997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共生产4000多种西药制剂,8000多种中成药。由于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加大,一些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几十倍,再加上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各种因素导致了药品使用中的大量浪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可以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2、确定《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是什么?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简称,通过对它的制定,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的原则是:“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3、哪些药品可以纳入《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4、哪些药品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药品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

(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六)劳动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5、《药品目录》包括哪几类药品?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6、西药和中成药为什么要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

西药和中成药分别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并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是由于它们的药用成分和治疗适应症相对明确,药品的剂型、剂量、规格及其价格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使用广泛,疗效好,是临床治疗必需或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的药品。

7、中药饮片为什么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药品,但是,中药饮片的药源广泛、药材品种繁多,没有明确的使用剂量和规格,同时,考虑到我国传统中医在使用中药时配伍的特点,中药饮片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列入不予支付的目录。

8、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哪些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根据《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一)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二)膳食费;

(三)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四)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同时,由于各地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如取暖费等)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9、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这一标准的确立,主要是参考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关于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报销的规定,这一方面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相一致。

10、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能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的支付标准。

11、如何保证参保人员就诊时得到适宜的医疗服务设施?

根据《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中的规定,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及时得到适宜的医疗服务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因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当首先征得参保人员其或家属的同意。

12、为什么各种健康体检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疗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

(二)临床诊断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

结合上述条件,在该意见的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将包括各种健康体检在内的若干非疾病治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同时,这一规定,是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政策的延续。

健康体检分为一般健康查体和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一般健康查体是为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疾病,由各用人单位组织的预防性疾病普查措施,其体检经费由各用人单位负担,不在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中支出;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就是职工根据一些特定的要求所进行的体检,比如职工在求职、办理出国手续、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活动中按要求进行的体检,其费用一般由个人负担。所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各种健康体检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而是单位组织的健康检查经费由各用人单位负担;原由个人自付的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的费用仍由个人支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1: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安徽省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医疗保险的缴费是怎么规定的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八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
    2023-06-17
    420人看过
  • 关于生育保险,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二)、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一式二份);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一式二份);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一式二份);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10、收款收据。
    2023-05-03
    61人看过
  • 社会保险法之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之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
    2023-05-05
    332人看过
  •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相关法律规定
    一、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以及工作实际,我国法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二、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2024-02-01
    421人看过
  • 精神病强制医疗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精神病强制医疗法律规定是什么强制医疗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2024-01-19
    314人看过
  • 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一、退股能否竞业限制是否对退股的股东采取竞业限制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023-04-03
    316人看过
  • 关于过度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过度医疗”问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一、过度医疗的判定准则是什么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
    2023-04-06
    446人看过
  • 健全医疗法律制度为“双险”松绑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处理不当,将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也不利于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江西省政协常委、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张伟教授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双险制”,不失为解决医患矛盾的一剂良方。推行“双险”可减少医患矛盾“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张伟认为,在当前医患矛盾高发的背景下,推行医疗责任险和医疗意外险势在必行。张伟认为,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首先,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023-05-05
    475人看过
  • 法律关于医疗事故如何归集证据有什么规定?
    一、法律关于医疗事故如何收集证据有什么规定?法律关于医疗事故证据收集的种类有以下几类: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2023-06-25
    92人看过
  • 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是《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中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一)催告程序,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催告的例外(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2)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
    2023-06-02
    249人看过
  • "为什么个人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有限制?"
    社保卡买不了的几种原因:1、强制的,就算不交,单位的部分也得交,单位一般不会让不交的。2、一般社保从签合同的时候就要办理,而合同应该是进公司就签的。而不是要到转正后在签。5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3、每年会有对账单寄给,上面会显示的养老、医疗的户额。也可以让人事帮粗略算一下。或者去劳动局,应该有查询机。为什么有的单位不给上五险一金?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即使是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不参保依然违法。在我国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2023-07-07
    272人看过
  • 保险法中关于追偿的规定是什么?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
    2023-07-11
    307人看过
  • 关于人身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人身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二、人身保险种类有哪些人身保险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
    2023-06-08
    54人看过
  •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一、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
    2023-03-20
    48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
    • 关于成都职工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的法律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28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
    • 法律对于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15
      医疗保险报销: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
    • 医疗保险法与法律对医疗风险告知义务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0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
    •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8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