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6:22:25 259 人看过

1、为什么要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12日《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中明确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上市的药品数量大、品种多。截止1997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共生产4000多种西药制剂,8000多种中成药。由于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加大,一些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几十倍,再加上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各种因素导致了药品使用中的大量浪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可以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2、确定《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是什么?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简称,通过对它的制定,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的原则是:“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3、哪些药品可以纳入《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4、哪些药品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药品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

(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六)劳动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5、《药品目录》包括哪几类药品?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6、西药和中成药为什么要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

西药和中成药分别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并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是由于它们的药用成分和治疗适应症相对明确,药品的剂型、剂量、规格及其价格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使用广泛,疗效好,是临床治疗必需或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的药品。

7、中药饮片为什么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药品,但是,中药饮片的药源广泛、药材品种繁多,没有明确的使用剂量和规格,同时,考虑到我国传统中医在使用中药时配伍的特点,中药饮片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列入不予支付的目录。

8、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哪些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根据《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一)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二)膳食费;

(三)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四)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同时,由于各地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如取暖费等)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9、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这一标准的确立,主要是参考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关于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报销的规定,这一方面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相一致。

10、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能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的支付标准。

11、如何保证参保人员就诊时得到适宜的医疗服务设施?

根据《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中的规定,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及时得到适宜的医疗服务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因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当首先征得参保人员其或家属的同意。

12、为什么各种健康体检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疗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

(二)临床诊断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

结合上述条件,在该意见的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将包括各种健康体检在内的若干非疾病治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同时,这一规定,是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政策的延续。

健康体检分为一般健康查体和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一般健康查体是为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疾病,由各用人单位组织的预防性疾病普查措施,其体检经费由各用人单位负担,不在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中支出;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就是职工根据一些特定的要求所进行的体检,比如职工在求职、办理出国手续、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活动中按要求进行的体检,其费用一般由个人负担。所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各种健康体检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而是单位组织的健康检查经费由各用人单位负担;原由个人自付的特殊目的的健康体检的费用仍由个人支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6: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一、新生儿缺氧死亡,医院有责任吗?情况不清,要分析病历资料,方可得出初步的意见。不能断言医院就有责任。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包含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
    2023-03-25
    175人看过
  • 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一、精神病送到哪服刑精神病判刑送到精神病医院服刑。精神病犯人被判刑,说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完全有刑事
    2023-02-04
    220人看过
  • 关于医疗保险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如何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三、筹资标准如何确定?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
    2023-04-02
    112人看过
  • 强制医疗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一、什么是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二、强制医疗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法第18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
    2023-03-31
    92人看过
  • 强制医疗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一、什么是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二、强制医疗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法第18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
    2023-05-02
    89人看过
  • 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
    2023-04-16
    13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
    •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27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如下: 1、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 3、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当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时,退休后不缴纳医保费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补缴至规定年限。
    •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投保对象有: 1、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 2、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 3、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
    • 关于医疗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5-19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医疗费用要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与赔偿的处理决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第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形手术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
    •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22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