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缺陷
《公司法》中的规定,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而即使是在分公司供职的员工,其实在劳动合同上面也是需要与总公司来签订的,如果分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此时的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一)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应发劳动者工资X25%
2、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应发劳动者工资+应发劳动者工资X25%
3、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及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
2、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
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未满一年按一年标准计算)
计算依据: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
2、可主张项目:
(1)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
(2)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X50%)
(3)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X100%)
3、计算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依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2、计算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2、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及依据
1、计算:经济补偿金X50%
2、依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九)工资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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