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法人是否具备再次开设公司的资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22:02:49 433 人看过

法人自破产三年之内不能在开公司。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当债务达到或超过全部资产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行为。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其他公司,但对公司和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后法人代表需要偿还债务吗

不需要,应当由公司资产偿还债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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