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水污染事故。
1、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罚内容: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行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罚内容: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1、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1、违法情节轻微:一般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较大环境事件(III):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环境事件(II):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违法情节严重: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或举报,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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