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修订后的解释有哪些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原则,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有关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规定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
(二)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等。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临时措施是为了避免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这一措施应当由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并且认为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
诉前临时措施包括二项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中的一项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生产、制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强制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措施。
(四)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适用的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这些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临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诉前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新《商标法》都有哪些新规定
1、调整注册审查制度
为方便申请人、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调整。例如,扩大商标注册客体,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等。
其中,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及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求,新商标法将商标初步审查时限规定为9个月,同时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类复审案件等审理时限。
新商标法还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过去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确权周期过长。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恶意异议以阻碍竞争对手及时获得注册,使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新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对于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可以直接获得注册,异议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我国商标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例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商标代理市场混乱等。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从强化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进一步予以规制。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新商标法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
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规制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禁止商标抢注行为和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界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允许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引导和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3、加大侵权惩处力度
企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高等困难,新商标法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可以更有力地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首先,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三、新《商标法》规定侵权最高可赔多少
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是此次新法引入的一项惩罚性赔偿制度,现行的赔偿额上限为50万元。这一制度最大目的是为了提高侵权成本,更好保护商标权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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