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舟山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舟山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地点
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国际大厦B座3楼)
三、舟山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的时限,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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