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能否约定管辖需要区分是政策性房屋还是普通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的。即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是什么
1、管辖
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3、注意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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