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3:48 373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9〕1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各乡镇(开发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2138工程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8〕49号)精神,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大力营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6〕25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德政发〔2008〕1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一次。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办法由人行德清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每人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每人60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县财政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数量、质量等情况,审核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资金。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服务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乡镇有分市场、社区(行政村)有窗口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要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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