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交易合同:永久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9:06:43 446 人看过

根据国家政策,农民转让宅基地时必须在本村内相互转让,且要签订合法的转让协议,那样才会受国家法律保护。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的详细信息、转让土地的面积、转让金额、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宅基地交付时间及转让期限等各方面详细信息。

宅基地转让协议怎么写

转让方(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位于_______,该宅基地东边界_______,南边界_______,西边界_______,北边界_______,

南北长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米,共_______平米。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出具宅基地一切手续和缴费单据,保证该宅基地无任何纠纷和抵押情形,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三)该宅基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_______),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签字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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