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益吗
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益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的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协助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村民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这样产生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则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n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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