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根据某房地产公司打出的广告,骑摩托车到一商品房住宅小区购房。据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该商品房住宅区物业管理非常好,有专门的保安公司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保证安全。王某进入该住宅小区时,大门保安人员发给其一张车辆出入证,并申明出大门时,其摩托车凭证放行。王某收下车辆出入证后,进入该小区,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半个小时后,王某查看完商品房,下楼准备回家,发现摩托车已不翼而飞,而车辆出入证还在自己手中。王某遂要求负责该住宅小区安全的保安公司赔偿,保安公司认为并未收取王某车辆保管费,车辆出入证只是车辆出入凭证,拒不赔偿。双方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中,对保安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激烈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保安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车辆出入证只是车辆出入凭证,并不是车辆保管凭证,也不是车辆停放凭证。王某和保安公司并未发生保管法律关系。王某存放车辆是无偿的,保安公司并未收取王某任何费用。仅依据一张车辆出入证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显失公平。另一种意见认为,保安公司应予赔偿。理由是保安公司虽然没有给王某发放车辆保管凭证或停车证,而是发放的车辆出入证,但车辆出入证事实上就是车辆保管凭证和停车证,是对王某车辆准许停放和承诺保管的凭证,保安公司和王某是事实上的保管关系。车辆出入凭证上载明凭证放行,现出入证在王某手中,而摩托车却丢失,保安公司肯定是无证放行了摩托车,保安公司有重大过错,因此应予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不同意第二种意见有关赔偿的理由。笔者认为,该案应定侵权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保安公司对王某丢失的摩托车应予赔偿。理由如下:
一、车辆出入证不是车辆保管凭证,王某与保安公司未发生保管法律关系,该案不能定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
一谈到该类案件,人们总是下意识地将此类案件与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或车辆停放纠纷联系起来,这样很容易误导该类案件的定性,也很难找到该类案件的处理依据。事实上,该案中,王某与保安公司并不是车辆保管法律关系。车辆出入证既不是车辆保管凭证,也不是车辆停放凭证,仅仅是保安公司为了住宅小区安全,对进出车辆加强安全管理发放的出入凭证,避免车辆被盗和丢失。而保安公司对王某既未发放车辆保管凭证,也未发放车辆停放凭证,认定王某与保安公司是保管法律关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因此该案不能定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也不能按照保管合同的法律条款要求保安公司赔偿。
二、车辆出入证的发放使保安公司对王某的摩托车产生了无证不予放行的附随义务,该义务由保安公司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先前行为引起。
在该案中之所以对保安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论较大,是因为有一个模糊认识,保安公司没有收取王某任何费用,对王某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笔者认为,在该案中,保安公司确实对王某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之所以要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它违反了对自己发放出入证的车辆无证不予放行的义务,这也是王某摩托车丢失的直接原因。很显然,大门保安对王某摩托车如果未交回车辆出入证不予放行,则根本不会发生车辆丢失的后果。车辆出入证上也载明进门发此证,出门凭此证。保安公司既然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发放了出入证,就应该对已发放出入证的车辆出小区时凭证放行,没有出入证就不能放行。这是其先前行为引起的必然义务。
在该案中,保安公司违反了先前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导致摩托车丢失,当然要负责赔偿。相反,保安公司如果未发放车辆出入证,则对车辆丢失不负责赔偿。
三、该案属不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应定为财产侵权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该案中,保安公司与王某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该案不能定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王某摩托车丢失,受到损失,保安公司在该案中有过错,应予赔偿。王某依据什么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呢?该案应定什么案由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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