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7:00 21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5〕103号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兴旺、持续发展态势。尤其在当前贯彻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中,市政府积极引导和调控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持了商品房的购销两旺。为了进一步引导我市住房合理消费,立足让利于消费者,有力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2006年7月31日前出售的,暂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还建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三、凡在南昌市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和银行按揭购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准许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四、完善个人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凡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范围内,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对象范围

二手住房或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3600元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贴息金额的计算

1、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3600元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贴息金额按购房总额的1%计算,购房总额以契税完税凭证为准。

2、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二手住房,对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部分实行贴息,超过部分不予贴息;贴息金额为144平方米购房额的1%,购房额按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购房总额计算。

(三)申请贴息的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签定时间、登记备案时间和办理贷款合同时间均在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

2、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大于贴息金额。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市房管部门办理贴息申请手续:

1、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贷款结息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市房管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贴息。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个人以贷款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贴息办法仍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4)19号)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发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办证的前置条件;各相关单位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涉及房屋交易的税费在市场内实行“一单清”。

六、适当提高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支持职工购买普通住房。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七、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转让时,查档费、交易手续费、权属登记费、合同工本费减半收取。

八、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有计划地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投放量,优化商品房结构。2005年全市商品住宅的供应量应占全年商品房供应总量的80%以上;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多层结构的住宅建设量应占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上(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每个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小户型(单套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的建设量应占建设总量的20%以上;在老城区严格控制高层商品住宅的审批和建设。

九、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市场心理预期。各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心理预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宣传工作,让群众正确理解国家和我市各项政策措施。要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

十、上述有关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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