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03:43 280 人看过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威发〔2009〕10号文),现就开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分布在两个科室以上的部门、单位。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集中原则。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合理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探索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审批管理体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节约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在原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归并集中行政审批职能。

(三)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努力推进、积极作为,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整体部署、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稳妥实施。

(四)批管分离原则。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除行政许可科外,其他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做到审批与监管分离,解决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等现象,逐步形成审批依法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批管分离体制。

三、实施方式

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分为两种情况三种方式:

第一种情况:对行政审批职能原本就比较集中在一个科室,其他科室行政审批职能较少的部门、单位,采取两种方式:

(一)撤一建一。如果该科室除了行政审批职能外的其他管理职能,能够调整到其他科室,采取撤一建一的方式,撤销该科室,设立行政许可科,并将其他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许可科,将行政许可科的其他管理职能调整到其他科室,整建制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

(二)归并挂牌。如果该科室除了行政审批职能外的其他管理职能,不能够调整到其他科室,采取归并挂牌的方式,将其他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科室,在该科室增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该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和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

第二种情况:对行政审批职能较多,且分布在多个科室的部门、单位,采取并一设一的方式,将现有科室中的一个合并到其他科室,设立行政许可科,把分散在各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许可科,整建制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

四、方法步骤

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由市纪委牵头,组织市人事局(编办)、法制办、行政审批中心,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对相对集中工作进行认真调研论证,制定印发相对集中工作实施方案,然后组织召开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方案制定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统一的标准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报市行政审批中心。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内设科室情况:个数、名称、职能;

2、各科室承办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备案、年检事项情况;

3、相对集中的初步设想:相对集中的许可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科的方式、其他科室和职能的调整情况,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的调整情况等;行政许可科的职能、编制、人员;

4、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安排等。

(三)方案审查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由市工作班子对部门提报的相对集中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返回部门予以修改完善。然后,逐个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制定最符合实际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四)发文实施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实施方案经审定后,由市编办统一发文执行。各有关部门按市编办文件要求将科室职能归并集中到位,人员调整到位,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到位。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对各部门、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能和调整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工作完成情况,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计入年底行政效能考核成绩。

五、纪律与监督

开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和体制性改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在重要会议上予以强调。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任务,是各部门单位必须遵守的政治和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站在改革的高度,解放思想,端正态度,积极行动,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本单位相对集中实施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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