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一、代位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5、债务人必须迟延履行债务;
6、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内部承包合同可以行使债权代位权吗
1、内部承包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不主张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特点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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