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一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22:20:31 267 人看过

中山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收入证明材料分别为:在职人员出具由工作单位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出具领取离、退休金银行存折;下岗、待业人员出具下岗待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农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出具所在居(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上一年度工商登记资料和税务缴交凭证;股份分红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其父母或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五)家庭资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持存折、证券、车辆发票等证明。

(六)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由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2、一类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4级残疾军人、孤老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的相关优抚证明。

3、二类优抚对象:5-10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残疾人士、孤寡老人、市级以上劳模的相关优抚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由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若违反计划生育但已经接受处理的需提交已处理证明。

5、其他情况。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材料及对应A4复印件,并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办理地点:各区办事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各区办事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5:30

办理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6〕23号)规定受理审核。

(三)初审和公示:镇政府(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四)审核:市住保中心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中心应将申请资料及书面调查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中心。

(五)核准和公示:市住保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异议。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安置或补贴:申请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申请租赁补贴的,市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安置公租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自行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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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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