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有 哪 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解释宪法、法律的职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律等职权。此外,它还负责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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