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证书的数量有限制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0:22:51 446 人看过

商品房有五张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得一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出让前,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证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指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定证明。施工许可证,《商业地产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安置房和商品房有哪些区别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有:

1.土地性质的区别:安置房土地性质和商品房是完全不同的,安置房一般是补偿给拆迁户的,土地性质是属于划拨土地,商品房是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2.产权的区别: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产权是不同的,安置房也可以叫做不完全产权房,房屋权是完全的,但是土地使用权并不一定是完全的,而商品房是两者都具备的,既有完全的房屋权也有土地使用权。

3.房屋质量的区别:安置房的质量一般比不上商品房的质量,商品房在质量方面还是比较看重的,购买之后通常不会出现什么比较大的问题,相反安置房会为了降低成本存而在偷工减料的现象,也就是我们讲到的豆腐渣工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1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遗赠相关文章
  • 汇票背书次数有限制吗
    汇票背书次数没有限制。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一、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A、限定性背书,(此钟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B、特别背书。又叫记名背书。(此种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C、空白背书,又叫不记名背书。(此钟汇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也可将其变成特别背书的汇票。)二、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
    2023-06-19
    208人看过
  • 招标有限数量制的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招标有限数量制的规定是:招标机构对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数量进行限制的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竞争和有效管理。招标机构可以事先确定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数量上限,设定一定的招标限额,只允许在限额内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招标,限定特定类型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024-04-22
    226人看过
  • 有关限价商品房购买限制和房产证办理的信息
    限价商品房可以买卖,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北京限价商品房资格北京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北京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
    2023-07-03
    236人看过
  • 抵押后的商品房有哪些限制
    一、抵押后的商品房有哪些限制商品房抵押后的限制有:1.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3.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二、预售商品房买卖流程1.签订认购书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销售程序的一个环节。2.签订买卖契约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契约。契约包括:内销商品房销售契约、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销售契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等。3.预售登记买卖双方只有办理完预售登记后,契约方能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在契约签订后30日内,到所属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处办理。同时交纳印花税。在此期间,买方如转让其所购房产,买方与受让人应在契约上做背书,在背书签
    2023-06-04
    411人看过
  • 借名买房的人数有限制吗
    关于借名买房涉及到的人员数量并未有确切的法规予以明文限定。借名买房,即实际出资方为规避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满足贷款资质条件或者其他个性化原因,借助他人名义购入房产之现象。在此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购房者往往会签署一份借名购房协议,对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借名买房的人数限制,但借名买房如果违反了房地产调控政策或公序良俗,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虽然没有明确的人数限制,但借名买房需谨慎操作,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024-05-07
    345人看过
  • 商品房商品交易限定再转包括预售限制吗
    预售商品房再转有限制。转让者应当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允许转让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能转让。一、商铺备案可以改名字么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如果是购买正在抵押的房子,需要先还清贷款,取得房产证,才可以出售。二、签房产购房合同可以转让吗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可以转让该购房合同。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根据《
    2023-03-20
    196人看过
  • 商品房电梯数量少了可以退房吗
    1、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退房的。2、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曾约定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电梯暖,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进行退房。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进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2024-05-02
    402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同方式和数量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查询途径:一是在售楼场所实地查看;二是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新建商品房”栏中输入项目名称进行查询。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有哪些?(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
    2023-07-03
    195人看过
  • 商品房现售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现售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竣工验收合格;5、拆迁安置已经实施;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实施。符合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什么是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
    2023-07-02
    336人看过
  • 定金数量是否有限制
    定金数额有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应当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作为担保的货币。一、交了首付没签合同定金能退吗交了首付没签合同,定金不可以退。在有定金时,能够退定金的情形只能是收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才能退还定金并且是双倍退还。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购房合同中,已付首付,不想继续购买,即使没签购房合同,但是交付了定金,又不想购买了,不属于卖房方导致买卖不能继续,定金就不能退。二、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比例有什么规定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
    2023-03-10
    90人看过
  • 商品房抵押后有什么限制?
    商品房抵押后的限制有:(一)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二)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三)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2024-05-03
    182人看过
  • 对商品名有什么限制吗
    商品名称是否有限制。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商业实体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商业名称。这一原则是现代商业活动发展的要求。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必须保持商品名称的单一和稳定,这是各国基本遵循的原则。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实体不允许使用多个企业名称或变相使用多个企业名称。但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所属事务所。第二,商号不应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第三,不得使用不唯一或不可识别的商品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号;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第四,禁止使用商品名称作不正当用途。
    2023-05-31
    118人看过
  • 限制一个人拥有房产的数量是多少?
    一个人名下可以拥有有几套房,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如果城市限购,本市户口可以拥有两套房子,非本市户口只能有一套,以家庭为单位;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口的,可以买两套房;3、如果城市不限购,只要经济能力强,购买多少套都行。一、购买房产的方法如下:1、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3、办理商品房商业性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与市住房信贷中心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4、买卖双方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区县各局办理登记手续;5、验收房屋,办理入住手续;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住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契约;7、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领取房屋产权证。二、贷款买房需要准备的材料:1、已婚,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卡流水;2、单身:身份证、户口本、单
    2023-06-30
    488人看过
  •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限制吗
    有限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一、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
    2023-06-22
    436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遗赠
    词条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更多>

    #遗赠
    相关咨询
    • 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有没有限制?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30
      《商标法》第十条对商标申请数量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
    • 销售商品多少达到商标侵权数量上面的限制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3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增加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 有数量限制的概念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3
      行政许可从是否有数量限制划分,可以分为有数量限制和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个地区、在一段时期内,对于从事某种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如果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该项许可后限额即满,那么其他的申请人就不能再申请此项许可,如排污证、电台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等。我国每年的出口产品有配额限制,出口企业除取得出口产品许可证外,还需获得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口配额。而是否给予
    • 农村商品房有户口限制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2
      没有相关条文规定农村户口购买商品房的数量的限制。
    • 你好,个体工商户的合伙人有数量限制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4-08-27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负责人,也就没有负责人的权利,只有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经营者是绝对的负责人。 如果有合伙人的情况下,应该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营业执照》,这样就有《合伙企业法》或者《公司法》作为依据,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合伙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2人以上合伙经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合法,对于以后出现问题处理起来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