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协议离婚后如何降低抚养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13:24:00 232 人看过

关于在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提出降低抚养费用要求的相关事宜:

若抚养孩子负担抚养义务的那一方长年患有疾病或丧失了劳动力,导致日常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以致无法按照先前签订至法律文件中的定义或者原有的法庭判决执行所需支付的抚养费用,那么他/她便合情合理地有权申请满足降低抚养费用的条件;

倘若实际行使抚养权的人具备承担这笔费用的经济实力且具有担当此重任的道德素质和能力,则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类似申请;

同时,如果因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而需被收监改造,未能提供充足资金去履行抚养职责,同样是申请降低抚养费用的合理理由;

最后一种情形是,专门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其配偶愿意分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以及部分乃至全部的教育费用,在此情况下也可尝试向法官提出相关诉求并尽全力争取合理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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