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6:21:34 463 人看过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范围

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三)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四)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五)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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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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