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2 19:22:11 292 人看过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对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8: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监事会会议内容具体是什么?
    一、监事会会议内容具体是什么?1、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的领导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领导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的领导召
    2023-06-19
    314人看过
  • 社会抚育费征收条例具体内容
    一、社会抚育费征收对象1、超生的;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二、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三、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
    2023-04-13
    50人看过
  • 保险理赔中应监督检查什么
    1、保险索赔监督检查:保险索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①检查索赔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事故通知、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损失清单、检验报告、检验证书、现场照片、保险单复印件、索赔计算等②检查最终损失评估是否准确,确定责任是否符合规定。③补偿计算是否正确合规。(4)审批手续是否齐全。⑤检查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不应赔偿的现象。6检查是否存在任何个人利益索赔。第二,保险理赔方式:保险理赔有两种方式:赔付和赔付。赔偿与财产保险相对应,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赔偿具有补偿性,即只赔偿实际损失,最多等于受损财产的价值,但绝不超过其价值。而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对人的生命或身体造成的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金额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
    2023-05-31
    258人看过
  •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强化的具体内容
    1、扩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相应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这些特别程序进行监督。2、细化和完善了侦查监督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了改革和细化,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的程序性。3、强化了侦查监督的效力和刚性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行为的顺利进行。4、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建立了侦查阶段的程序性审查机制,强化了对侦查权刑事过程的监督;建立了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以捕代侦”的问题,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一、新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1、侦查监督力度依旧不够,应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的力度。首先,除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监督外,如拘留、搜查、扣押、查封等,侦查机关仍然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
    2023-03-26
    345人看过
  •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履行其法定的侦查监督职能: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通知侦查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若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3.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4.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的活动及其移送的证据,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
    2024-02-02
    467人看过
  • 2022年兵检二次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兵检二检要检查尿检。尿检主要是检查是否有吸毒的情况,身体条件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二十五,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第二次兵检间隔多久一般需要1到2个小时。要抽血,测血压,听心脏。眼,耳鼻喉都要检查,胸透X线检查,外科检查就要把衣服全脱了,量身高和体重。还要跑一跑,跳一跳,看身上有没有瘢痕,胎记等等。第二次体检的项目比第一次多一些,比如嗅觉、听觉、B超之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2021年10月1日生效)
    2023-07-16
    299人看过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社会保险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部门、专门监督机关及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2、我国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2)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024-04-18
    105人看过
  • 农村社保缴费标准有何具体内容
    农村社保每年交多少钱?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2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农村社保交满15年后能领多少钱?1农村社保每年交100元,交完十五年之后,年满60岁之后,每月可领养老金80元,年满70岁者可月领100元,80岁者可领120元一月。2如果补缴的话
    2023-05-09
    195人看过
  • 宪法监督的具体内容与范围详解
    宪法监督范围: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和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3、监督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职责。宪法监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1、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建立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政党、舆论、公民等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2、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具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的监督。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和解释机制198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即将毕业的胡XX决定报考宪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当时宪法学专业只有一位能够指导研究生的副教授,就是我国宪法学界的泰斗人物许崇德。我和恩师的情分起源于那个时候,我和宪法的渊源也开始于那个时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XX教授总会无数次想起31年前的那个时候。老师在很早的时候就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如今,这已经成为党的
    2023-07-04
    426人看过
  • 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2、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3、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4、对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5、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1、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工程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自评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3、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供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
    2023-03-23
    488人看过
  • 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缴纳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未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地税缴纳可以吗社会保险费是可以通过地税缴纳,社保是在社保局办理,但是地税代扣费。企业可以带营业执照、税务证到地税办理地税代扣业务。在今后缴费的过程中只要去地税缴费即可。如果是个人,则需要去社保局咨询,因为不同地区缴费地点不同。有社保局直接收费,也有银行代收或地税代收。具体询问当地社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2023-08-16
    209人看过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需要有什么内容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主要包含纳税人基本信息、详细的单位社保号、险种项目、应缴纳的费用、并对单位和个人作出划分、具体的在职人数、税务机关受理人、增员、减员人数等,并对参保单位作出了声明。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填报单位(盖章):费款所属期: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社保号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项目工资薪金应缴费工资险种项目计费率(%)应缴费额小计人数参保人数:收入总额:薪金总额:单位个人在职人数退休人数总人数合计缴费金额增员人数:减员人数:增减员记录数:申报记录数:参保单位声明:该缴费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填报,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参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日期: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每月办理申报、缴费时报送至税务机关。一、生育保险主要特点(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
    2023-02-17
    369人看过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人的权利1、采购需求申请权。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申请。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批准与否另当别论。2、自行采购权。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有权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3、自主委托权。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
    2023-04-30
    245人看过
  • 立案侦查监督规定具体是什么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三百七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
    2023-03-30
    22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0
      许可机关依法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三)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五
    •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4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5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5条内容是些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4
      检查证实行制度。专职审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少于15个单位,兼职审计人员不得少于5个单位。省、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年年初统一组织填报《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年检表》,经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年检后,加盖社会保险审计专用章。年检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应收回其检查证。需要再次领取检查证的,应重新进行申领。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意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7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2)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