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李增军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3:47 378 人看过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博,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8日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增军,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博、李增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博、李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梁XX在安钢菜市场卖咸菜时因对安阳德卓武校学生李X、徐XX(另案处理)等人说了句“练功没有枪快”的戏言,被告人王博与秦红运(已判刑)、施飞翔、李龙、徐汉龙、腾纪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预谋对梁XX进行殴打,7月22日早上,被告人王博与秦红运到安阳德卓武校隔壁废品收购站内购买并截取十根左右六十公分长的自来水钢管,与李增军、陈东、张瑞荣、纪曦、吕鹏飞、杨忠、王辉(阿呆)等九人携带准备好的自来水钢管乘坐徐汉龙驾驶的面包车前往安钢菜市场,被告人王博、李增军等人在安钢菜市场内持钢管将被害人梁XX打伤。经安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梁XX脾破裂构成重伤。

被告人李增军家属与被害人梁XX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博、李增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XX陈述;证人施XX、户XX、刘XX、曾XX、马XX、刘XX、刘XX、冯XX、王X、腾XX、李X等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出具的(2006)195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及邓州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及胶州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本院(2008)殷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李增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博、李增军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博、李增军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李增军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增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博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李增军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晓辉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李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子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06: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一、老公赌博欠下巨款妻子怎么办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二、赌博欠款真的受法律保护吗赌博欠款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023-03-05
    301人看过
  • 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一、胡*珍一贯欺辱李*山一家李*山和胡*珍两家互为邻居,共用一条胡同通行。李*山家在里侧居住,胡*珍家在外侧居住,这样以来,胡*珍的家门口成了李*山家必须经过的地方。在村规划时,胡同的宽度确定为四米,但胡*珍视他人的通行权于不顾,在加盖南房时,侵占了半米的通道,使李*山家的通行受到了限制,妨害了李*山一家的生产和生活。此事虽然经过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因胡*珍蛮横无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特别是在胡*珍家出粪时,无视李*山一家人的存在,将起出的粪便直接堆放在家门口,使本来不宽的通道几乎完全堵死,李*山一家不得不在恶臭粪便影响下艰难通行。这是导致两家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李*山为人老实,关于这一点我在看守所会见他时有了充分的感受。当时看守所的管理人员都主动谈起此事,都认为他实在太老实了,这样的人怎么还能犯罪呢。而胡*珍为人凶恶,特别是对李*山一家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的地步。去年秋天,李*山担水在胡同
    2023-03-27
    50人看过
  • 李安登、孙军抢夺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安登,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百家巷3号。因吸毒于2006年9月2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军,又名孙海燕,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林业科学研究所宿舍。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6年4月1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安登、孙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沅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473人看过
  • 李应军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应军(自称),假名李伟,男,19岁,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原籍。因本案于2004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应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应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应军于2004年6月15日20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前进路市一汽公司公共汽车站附近,乘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杨毅琳不备之机,抢去被害人手上的三星牌E708型无线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
    2023-04-22
    356人看过
  • 奠芳芳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奠芳芳,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溆浦县桥江镇八门村7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奠芳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奠芳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1年1月的一天,谢平文、谢召春与张克方、张克见等人到张建华(已判刑)家要账,双方发生冲突。同月31日晚7时许,张建华纠集张建民(已判刑)、张佑华(已判刑)及被告人奠芳芳等7人手持砍刀、柴刀等凶器,赶到溆浦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的张克方家,欲对张克方进行报复,但
    2023-06-11
    70人看过
  • 邵全举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全举,男,现年23岁,开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全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全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延长审限一个月。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邵全举及其母亲刘某某、妻子程某某与本村村民朱某某夫妇因为让路发生矛盾,引起厮打,邵全举用铁锹朝朱某某头部拍一下,将朱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全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邵某、程某某的证言
    2023-06-11
    351人看过
  • 程永喜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永喜,男,1937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6月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7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永喜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程永喜因缴纳手机费与营业员杨某发生口角,遂对杨某左耳部打一巴掌,致杨某左耳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永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
    2023-06-11
    220人看过
  • 王仁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仁,化名周建国,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1992年11月30日批捕在逃,2008年6月15日被抓获,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仁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二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2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王仁听到本村广播上喊该村王金珠在门坡桥被抢劫了,赶快去抓抢劫犯。王仁赶到现场后,与王军臣、王银停、王四停等人分别持棍等凶器,先后对袁×伟、袁×华、袁×孩、袁×雨、袁×臣进行殴打,致使袁×雨、袁×孩、袁×臣死亡。经法医鉴定:袁×雨
    2023-06-11
    106人看过
  • 卢章定故意伤害罪一案
    被告人卢章定,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白水塘村。2006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章定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坤元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章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卢章定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坤元、林月凤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635.8元。被告人卢章定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春兰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149.4元。宣判后,被告人卢章定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判,接受改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023-06-11
    163人看过
  •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借款还是受贿/李崇军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借款还是受贿李崇军[案情]王和中系某镇一副书记,为该镇政府新办公大楼工程的发包方(甲方)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及签字划拨工程款。该工程的承包人李三平、张强(乙方)为获得王在工程中的“关照”,在工程开工之前便与王和中共谋,达成了工程赚钱后三人平分的口头协议。大楼工程在2000年7月开工。至2001年2月工程竣工期间,王和中先后出具了三张只有借款金额、无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的借条,共向李三平、张强借得现金5万元。在工程的修建过程中,王和中明知李三平与张强虚报基础工程尺寸,未予制止,致使李、张非法获利10万余元,并在划拨工程款等方面提供方便。工程结算后,李、张二人共盈利26万余元,遂商量告诉王和中只赚了14万元左右,除去王借去的5万元,余利李、张二人均分。在王和中一再追问该工程盈利的情况下,李、张二人告诉王和中,该工程只盈利14万元左右。王和中即未再提出借款和分款。到20
    2023-06-11
    302人看过
  • 李军、陶健抢劫案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山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水运公司宿舍3幢1单元7—1室。200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陶健(曾用名陶举健),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二学生,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200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陶朝玉(系陶健之父),1964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巫山县国土局干部,大专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指定辩护人李行胜、陶朝刚,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陶健犯
    2023-06-11
    272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39号被告人王某,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山县xx村。2002年4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3年1月26日以(2002)石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以(2003)冀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以(
    2023-06-11
    101人看过
  •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9月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88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1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侯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嵇某某、黄某,上海市某律师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606、[2010]113、[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23-06-11
    111人看过
  • 王占勇、李云峰抢劫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占勇,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320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云峰,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五堡乡五堡村。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12日21
    2023-06-11
    34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3
      如果该案是钦州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须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文的内容是关于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这个问题的
    • 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8
      想知道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法院不会收监的,法院负责审理案件,是否会判刑,判刑多长时间根据法院判决。判刑的话会交由监狱收监
    • 在淄博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多久出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且尽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取得《刑事谅解书》。 (二)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
    • 2023故意伤害案办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20
      故意伤害案程序: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 李某将李某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1
      李某应该会以故意罪来量刑,因为李某遭到霍某所带的人殴打时并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自己又纠结一般人来对霍某进行报复行为,直至霍某被打成重伤李某也没有进行制止,说明就是不管他们将霍某打成什么样子李某也是默许的,所以就这点可以看出李某对霍某的被打成重伤是故意的行为,所以李某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来遭到起诉,但是最后霍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了,这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罚应该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