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01:50:29 495 人看过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性,它的启动、进行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包括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二、当前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理赔机构、保险机构、医学会、警务部门、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一系列处置机制,先撇开这些机制的实际运行效率和社会效果如何,至少机制还是健全的。具体来讲:

1、发生医患纠纷后,大、中型医疗机构都有专职处理医患纠纷的工作人员介入,先进行基本的情况了解和调处,一些很小的争议事件(一般为单纯的服务态度争议,或者争议金额在万元以内的)可能就在这个阶段处理完毕,小的医疗机构尤其一些经营不是十分规范的小型民营医疗机构就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了,那可能就是护士长或经理、领班等人员介入处理,也差不多,总之小的纠纷就直接“私了”完毕;

2、如果超过“私了”金额,则有的医疗机构会建议患方去走行政调处途径,这个时候医疗机构就会提出“鉴定”这个概念,不能“私了”则“鉴定”往往就是绕不过去的,如果通过行政调处途径,则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后会建议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如果患方执意要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当事医生责任的话,则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有权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还是医学会,最后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决定如何理赔,或者是否可以启动刑事追责;

3、超过“私了”金额后,有些医疗机构会建议患方通过申请医学会鉴定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医患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医学会途径鉴定,就可以共同向当地医学会提出申请,后根据医学会鉴定结果决定理赔金额,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如有任意一方不服,可再次协商提请省级医学会二次鉴定,但如果协商不下,只能转入司法途径处理了;

4、发生医疗争议后,现在多数医疗机构都是建议患方走司法途径,就是让患方自己去法院告,这样患方的维权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在法院同样也不可避免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这个鉴定除了医学会可以做,还有一些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也能够参与,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相对中立性会比医学会稍好些,如果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法院就会在鉴定人库中随机抽选鉴定机构,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一般不会允许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最后也是根据鉴定结果来判决赔偿金的承担;

5、启动鉴定费时费力,对患方来说维权成本较高,很多地方都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争议金额不太大的纠纷也可以在医调委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书经医调委组织双方确认签字后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的调解书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6、除了上述途径,一些城市已经推出了第三方介入赔付机制,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保险机构,也可以是行政部门组织设置的基金管理组织,处理也仅限于医患争议不大,赔偿金额不是很高的案子,因为第三方自己召集的医疗损害评定专家组不具备严格的社会公信力;

7、其他如医事仲裁等途径,极少极少。

深入分析这些途径,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我国确实存在诉讼之外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这种多元解决机制也是官方、专家学者极力推崇的,普遍认为有助于社会和谐。但实际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机制是随着“私了”赔偿权限管理的加强而被同步实质性削弱的,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专门写过一篇博文《二问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和担当》,我的研究结论是,虽有多元化解决途径,但是除了法院之外,尚没有一条途径可以有力承担起确保纠纷解决的刚性责任,医患任何一方配合不佳,或者争议较大,甚至有的纯粹由于医方制作医疗资料方面的缺陷和过错,都会导致非诉讼解决途径的全面失灵,这个时候只有人民法院挺身而出,方能破解程序方面的阻碍,推动医疗纠纷的真正解决。

三、医疗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否一样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一样。区别如下:

1、启动程序不同。医疗事故中的技术鉴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双方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一种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我鉴定的鉴定,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2、鉴定人员构成不同。医学鉴定人员由当地省级医学会设立省级医学专家库,当地市级医学会设立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为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由司法机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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