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在6月的股市巨震后市场就已经开始产生一个重大疑问,股权众筹是否会遭遇A股巨震的黑天鹅:以“注册制”改革为焦点的新《证券法》出台推迟,因而导致股权众筹相关法律出台遭遇难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闭幕,《证券法》草案无缘此次审议,这也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关注。
具体法律规范年内或难出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闭幕,备受投资人和各类企业期待的《证券法》修改草案无缘此次审议。而有参与《证券法》修订的专家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6月以来资本市场的震荡有关。
《证券法》修改已经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其中,“注册制”改革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与此同时,众筹行业相关人士也对笔者表示,《证券法》修改过程中或将股权众筹相关规定纳入其中,这将成为股权众筹行业的行动指南与最权威的法律指引,因此备受众筹行业期待。
今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根据立法安排,一审之后,修订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毕之后,会进行二审、三审。而6月末以来的股市巨震,让前景突然变得不再明朗起来。
而事实印证了市场的猜测。截至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尚未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会议亦无相关审议内容。这或许意味着证券法修订二读将继续延后,下两次审议的时间窗口为今年10月、12月,也就是说,《证券法》二审,最快也得在10月进行。新《证券法》年内推出希望渺茫。
由此,股权众筹年内出台具体法律规范,确定“玩法”的目标无疑也就蒙上了阴影。
证券市场顶层设计仍需完善
从实质上看,有专家认为,证券市场的顶层设计仍需要完善是新《证券法》修订延迟的重要原因。
在当前形势下,证券法修订要推进,一是需要研究股市巨震是系统性风险还是人为造成,找出症结。二是强化了“修法核心在于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思路,并将在证券法修订中进一步强化管控系统性风险的内容。
若不纠结于具体条款如何补充与修正,实际上近三个月以来,资本市场的震荡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意味着证券市场在顶层设计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A股巨震反映的问题涉及投资者交易、专业机构等资本市场活动的各类参与者,此外,“修法核心在于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理念的重要性更加明了,而如何在证券法修改之中充分体现出来,还需要理顺思路才能具体落实。这些问题也说明在对资本市场以及证券法的顶层设计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证券法修改应该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理顺这些问题和参与者之间的权责与关系等顶层设计层面的问题,证券法的出台才能在高屋建瓴的同时又具备针对性和实效性。
众筹行业未来何去何从
其实,新证券法二审延期,对于股权众筹行业来说应是喜忧参半的。
回顾股权众筹行业相关政策沿革其实不难看出,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出现了巨大调整。随着《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出台,许多曾经的“股权众筹”平台(原来的“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现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面临重大的业务转型。此前业内盛传股权众筹的规范条例将被写入新《证券法》,有知情人士称全国人大近期关于《证券法》的修改,其中或许规定在互联网上“小公募”可以不需要任何机构的审批。因此,许多从业人员对笔者表示,平台现在最希望寄托于新《证券法》的出台,这将从最高的立法层面为股权众筹正名,并能起到统领众筹行业发展的作用,明确股权众筹的性质与操作方法。
但是股权众筹似乎命运多舛,如果《证券法》延迟出台,那么股权众筹在法律政策上的规范和推进无疑也将受到挫折。
但是对此问题的解读也没有必要过于悲观。众筹家CEO杨勇认为,正是股市大跌的出现,证券法修改草案二审必定将在一审基础上多了顶层设计的思考,而这对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未必不是好事。
有专家表示,资本市场的最大、最根本的功能,即:解决最需要融资的经济体融资问题,这也是证券法修改的目标。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难度显然是巨大的,这也是社会各方近期最为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注册制的推行,能让广大中小微企业更便利地到股市直接融资,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股权众筹同样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解药,《证券法》修改中同样备受关注。杨勇表示,可以期待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加入顶层设计层面更多的考虑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规范出台也能因此受益,真正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股权众筹”业务仍受重视
在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部分明确提到:“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条件成熟的及时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其中就包括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众所周知,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转型而来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而言,大多数的操作方式都是以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形式介入具体项目,即采用“众筹股权”的模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将对“合格投资者”和“资金募集方式”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此也反映出,国家仍旧非常看重这部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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