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易犯的拆迁误区,律师提醒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16:53:51 406 人看过

实践中的征收维权,一般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时便告一段落。

签协议了,所提的各种程序也就撤了,律师的工作一般也就结束了。

那么有些被征收人就会问了,我对征收补偿标准、数额不满,协议我也不签,钱我也不领,甚至谈我都不跟征收方的人谈,他们能拿我怎么办呢?抛开偷拆、误拆、帮拆这些典型的违法拆除房屋行径不谈,本文只谈一个问题:不签字不领钱,房屋就真的不会被合法拆除么?

答案是清楚的,政府当然懂得该如何合法的进行强制拆除。

这里面必须出现的有两个法律文书——国有土地上的,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集体土地上的,叫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给拒不签字领钱的被征收人下补偿决定的情形有两种:

其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协议无法达成时,为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当是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后,不能随意提前。

同时,只有在政府认为其有关补偿方式和金额等事项合乎法律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形下,才能够选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其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这是指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在此情况下,不能因此降低补偿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也不能因此久拖不决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

而一旦补偿决定下发,《条例》第28条规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近在眼前了。

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将会面临被依法强拆的后果。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情形,在明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农民兄弟有权拒绝交出土地?》一文中已有详尽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实践中,被征收人面临的局面是比上述规定复杂百倍的。

在明律师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切不可误以为不签协议不领补偿款就不会被强拆。

所谓“强制拆除”,字面含义就是在你心不甘、情不愿的前提下动用强制力拆除你的房屋。

强拆绝不都是违法的,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违建就是合法的。

因此,这种存在已久的误区一定要尽速破除。

二,不要“拖”而不“动”。

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经验了:只有拖下去,才会有提升补偿数额的机会。

问题在于,究竟该如何拖。

日前安徽合肥的张女士为大家做了一个典型的范例,她一个人蜗居于6层楼的楼顶,动用家伙将通往楼顶平台的通道全部焊死,自己吃喝拉撒全在上头,生活保障靠下面的亲属用吊篮往上送,一年时间竟没有洗澡……结果还是在某个周六的凌晨6点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从楼顶平台上带离,房屋也随之化为废墟。

由此我们不难意识到,单纯靠拖是不行的,一定要配合着拖而有所行动。

具体而言,就是要积极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拟定解决补偿纠纷的全局性维权方案,之后按部就班的推进申请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最终实现在谈判桌前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结果。

这里面的每一步程序,务求精准、到位,打到征收方违法的关键点上,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也正因此,光是被征收人自行维权往往是不够的,因为被征收人很难实现上述维权的技术要求。

三、对于特殊情况,要有特殊的应对思路、方式,不要“一根筋”。

实践中征收方摸索出了许多打法律规定擦边球的“变通”做法以遏制被征收人通过正常路径的维权,比如模拟征收(预征收)、集体土地腾退、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环保拆违等等,对于这类拆迁,很多“老黄历”都是不适用的。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犯“本本主义”的错误,机械的对着法条维权,而要向征收方学习,增加一些应对政策手段的灵活性。

捕捉规律,区分细节,那么所有的拆迁维权,其实都是万变不离其宗的。

总之,协议没签,钱也没领,绝不是被征收人放松警惕、大意的理由。

只要项目启动了,补偿不满意,那么强拆的警报就始终不会真的解除。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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