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租房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律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二、合同无效怎么承担责任
1、过错与损失承担
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对大多数合同来讲,造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无效。但有时,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无效,如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造成的合同无效。只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过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还包括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依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如果损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对交付的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1、出租人的解除权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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