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资格的认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44:39 229 人看过

公司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有多种表现形式:

1、虚假银行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账,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进行经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资已经到位。

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此外,因违反出资义务而造成公司其他已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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