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拆迁纠纷被告该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7 22:33:17 316 人看过

一、一般拆迁纠纷被告该是谁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拆迁纠纷的防范对策有哪些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

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政策。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3、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

坚持两手都要抓。房屋拆迁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它带有一定的政府行为色彩。所以在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政策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4、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

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拆迁纠纷如果要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那么就需要确定被告是谁,如果是与拆迁方产生的纠纷,那么被告一般就是行政拆迁部门;在起诉之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满意的就可以收集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证据齐全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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