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42:16 44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随意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羁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犯,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按期执行。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请示、答复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三、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1)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时又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从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对于司法机关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调后意见仍不能一致的,办案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四、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换押制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案件递次移送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

五、上级司法机关发现下级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下级司法机关应当将纠正结果报告上级司法机关。本机关负责人发现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立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予以纠正。

六、看守所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将超期羁押的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办案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超期羁押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回复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七、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或者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案厅(局)要组织力量,对本机关超期羁押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案进行研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本系统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19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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