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怎么办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为: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突然去世的话怎么办
债权人突然去世的话,债权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继承人,债务人可以先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不因债权的死亡而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债权人会议职权是怎么样的
债权人会议职权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以及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清算组的行为进行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n(一)核查债权;\n(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n(三)监督管理人;\n(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n(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n(六)通过重整计划;\n(七)通过和解协议;\n(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n(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n(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n(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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