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的十大新举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9:53:38 424 人看过

一、扩大了执行法院的选择权,有利于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法院: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选择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造成时间和财力上的浪费和拖延,有利于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向不同法院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或复议;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法院超过六十日未能执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上一级法院提级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原有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的,可恢复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执行期间有担保财产的可延缓执行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六、申请执行的期间延长至两年,执行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区别对待是无实际根据的。好多案件因原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过短而超过期限,使得诉讼变得不仅毫无用处而且失去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新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长为二年,使得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协商处理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不因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患得患失,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和限制,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可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

七、被执行人有义务报告当前财产及执行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报或假报者法院有权予以罚款或拘留;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增加的新规定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赖债逃避强制执行的想法失去立足之地。

八、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九、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进行搜查;

十、对不履行义务者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取制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诸如司法拘留等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规定将原先一些法院定期在报纸上公告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的司法实践予以了法律化,特别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使得一些企图卷款外逃的被执行人望洋兴叹,征信系统记录也给企图逃避执行的人很大的警示。

十大新举措保障执行,有利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但笔者还认为,徒法不能自行,虽然法律有了明确的保障性规定,这只是治标,为了治本更需要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官深入细致地落到实处,解决执行难的真正问题还在于切实解决“不敢执行”、“不想执行”、“不愿执行”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七项新举措支持十大产业振兴
    为支持我省十大产业振兴,近日,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在强调落实已有财税政策的基础上,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企业转型升级、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5月1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这七项新措施是:一、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重组企业富余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措施。二、支持重点企业转型升级:整合省属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亏损补贴(含有色企业)资金,统筹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煤炭资源整合等,重点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创意及结构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及产业升级重大项目。三、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企业,两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
    2023-04-24
    310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是什么?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
    2023-03-19
    224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是什么?
    1、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2023-04-17
    169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是什么
    1、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中国《民事诉
    2023-03-30
    384人看过
  • 新民诉法对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二、新民诉法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三、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
    2023-03-25
    126人看过
  •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
    第四编执行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
    2023-04-25
    20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新民事诉讼法对保全进行哪些修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3
      新《》第10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
    •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新规定是什么,执行措施又是什么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4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新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内容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编。首先,新法强化了以下执行措施: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
    • 新民事诉讼法是哪一年修订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没有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报道。
    • 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01
      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 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 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 5、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拘留措施。
    •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有哪些新的变化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08
      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十四条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