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做公益诉讼的原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7:25:23 236 人看过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公益诉讼的原告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从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减少滥诉风险的角度看,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既能在我国适度开展,同时又能有序进行,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宜过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对此解读的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是否限制“有关组织”始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需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不仅限制机关,有关组织也应有法律明确规定。笔者注意到,即使均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均为奚*明主编的读本亦对此观点不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这里“法律规定的”不仅限定“机关”,还限定“有关组织”,即这两类主体只有经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一书中则认为:“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有关组织”应当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样认识更符合新民诉法出台后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规定为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法》也同样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进行了规定,《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依然沿用了《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表述,《民诉法解释》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表述为“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综合上述这些立法实践与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立法与司法的实践符合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应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的解读。同时,笔者认为,对此处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即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而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予以限制。因为,公益诉讼虽然在世界上有些国家获得蓬勃发展,但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司法实践进展不大,经验不足,不宜过分扩大,以防止滥诉的发生;对待公益诉讼,采取适当保守而审慎的态度,也可以为我国尽快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规范公益诉讼程序、统一公益诉讼裁判尺度留出缓冲空间,有利于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0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在诉讼期间如何侵犯原告权益?
    在诉讼期间,如果被告对原告进行骚扰,原告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诉讼期间,如果被告对原告进行骚扰,原告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能否在起诉期间骚扰原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期间,原告或者被告不得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以书面、口头、行为或者其他方式骚扰对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否则,将被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或者强制隔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或者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被告
    2023-08-23
    371人看过
  • 谁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
    (1)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何确定一部作品的作者身份,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与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一致的方式,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2)著作权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如果许-可使用协议对被许-可使用人授予追诉第三人的侵权权利,则许-可使用人就具有了网络著作权的原告主体资格当,然法定许-可使用人就不具有这种主体资格。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
    2023-06-14
    479人看过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1、立法上的确立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
    2023-03-22
    288人看过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究
    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推动行政权法制化有重要意义。构建原告资格及制定相应的制度,赋予公民、社会团体、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关键词:公共利益;原告资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利益关系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继承传统行政诉讼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而发展了的一种诉讼形式,本质上,它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分支。环境行政诉讼通常包括两种:其一,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种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二,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由侵害之虞时,公民、环保团体或特
    2023-04-22
    359人看过
  • 有借条债权人死亡谁做原告
    一、有借条债权人死亡谁做原告债权人死亡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做原告,因为债权是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
    2023-04-30
    202人看过
  •  医疗诉讼中的原告是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在医疗诉讼中,因医疗发生纠纷的患方、医方均可以作为原告。如果患者本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可以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患者已死亡,则应由其全部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医疗诉讼中,因医疗发生纠纷的患方、医方均可以作为原告。医疗诉讼中患方作为原告时,因诊疗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患者本人健在时,无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应当以患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患者本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时,如婴幼儿或植物人患者,则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患者已死亡,则应由其全部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此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素材:医疗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有哪些?医疗诉讼是
    2023-08-27
    78人看过
  • 原告的诉讼权利(中)
    作者:许*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有权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方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通常审理时间较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的损失常常持续发生,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常常随着诉讼进行而不断增加,造成损失项目、数额的变化;同时,有些损失项目的计算基数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原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是依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间通常较长,常常跨年度,有些案件甚至跨好几个年度方能审理终结,原告方有权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通常见于通过庭审发现某些诉讼请求明显没
    2023-06-13
    496人看过
  •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是个人吗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是个人吗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是个人,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吗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能做为证人。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他们的陈述都是由控方作为控诉证据直接提出。作为证言主体的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知晓案件事实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调查的自然人,其合法权益在供证案件中并未遭受所控犯罪的
    2023-06-14
    378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是给原告吗
    《解释》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如何赔偿方面,《解释》明确,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项不能交给原告。目前,不同地区赔偿款项基本是打入基金或专户,法院将进行监督和跟踪。此外,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举证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现实问题。对此,《解释》规定,原告方只需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须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无因果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对于公益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
    2023-02-26
    414人看过
  • 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审理原则有哪些?
    1、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原则。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依法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3、坚持适度发挥职权作用的原则。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释明权和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其他职权,重视证据的保全和调查收集,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4、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依法妥善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衡平好维护人身财产利益、企业经营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以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关系。5、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合理运用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以及
    2023-06-20
    197人看过
  • 侵犯孩子的姓名权谁做原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一、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权包括以下权利:1、改名权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2
    2023-02-14
    397人看过
  • 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刑事公诉权与其他性质的公益诉权,虽然在保护的法律关系上存有差别,但是从诉讼法的诉权角度讲,它们之间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公诉权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这样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权,这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章志远副教授撰写的笔谈《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两大认识误区》(以下简称章文)。章文认为,误区之二:检察机关最不适宜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现行政治体制之下,人民检察院是最不适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章文同时提出三条理由作为支持。理由一认为,诉权属于政府行政权,我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独立,西方检察机关代表政府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我国难以推行。理由二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取得了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要承担起诉与法律监督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职能,必然导致自身的角色冲突。理由三认为,法律监督是一种单向的、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
    2023-06-06
    175人看过
  • 原告和被告谁承担诉讼费
    一、原告起诉被告费用该谁承担原告需要预付起诉费用,等到案件审判结果出来之后,起诉费用由败诉一方来承担。也就意味着,如果原告胜诉,将由被告承担起诉费用。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负担,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但是,有些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并非全败或全胜,往往各有胜负,因而诉讼费用需要分担。还有些案件,败诉人在实体上并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得考虑诉讼费用要由在实体上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此外,诉讼可能会以原告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结束,在这些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具有特殊性。二、被告人告了原告是否需要交诉讼费在民事诉讼中被诉人要反诉原告时需要缴纳诉讼费。一般由该庭办案人员与反诉人一并到立案庭立案并按诉讼费的相关规定缴纳
    2023-06-06
    132人看过
  • 在行政诉讼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
    2023-06-06
    413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公益诉讼是共同诉讼吗?它的原告和被告分别是谁?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7
      原告的话,一般是受到权益侵害的公众,被告的话是实施的,具体侵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能作为原告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6
      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法条链接:一、《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
    •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0
      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公益诉讼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
    • 什么叫做原告的诉讼权利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7-06
      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撤诉。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 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为什么叫共同诉讼?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7
      原告的话,一般是受到权益侵害的公众,被告的话是实施的,具体侵害行为的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