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劳动法》,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现就全区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当前,我区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近年来,由于一些建筑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加之法律意识不强,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比较突出,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一些建筑业企业用工混乱、劳动关系复杂,特别是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已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发生拖欠工资争议难以处理的重要原因。因此,解决好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是贯彻《劳动法》,落实各项劳动政策的大事,也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劳动法》,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指导建筑业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现象突出,造成用工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特别是分项承包中的用工主体或是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是社会自然人,但却招用大批农民工,给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增加了难度,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花大力气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揽工程、非法用工的行为;理清劳动关系,要求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的分包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建筑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通过对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进行法律宣传、业务指导、咨询服务,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促进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尽快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备案,以避免违法和无效合同条款出现。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因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引发的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积极受理、及时处理。
四、做好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要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以外,还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建筑业企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按照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章予以严肃处理;对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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