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有何规定?据介绍,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管理,落实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修责任,现将《水利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下:根据《工程造价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用于保证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的建设工程。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存款是否计息、付息等,利息的计算方法4过错责任期限和计算方法5。押金的保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方法第4条。缺陷责任期内由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或业主处预留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押金连同交付的资产一并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责任。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再预留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交付)验收报告后90日内,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提取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执行。第八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对承包人造成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修理或者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定金,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免除对工程维修后损失的一般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从定金中扣除费用。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定金。第十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定金的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押金退还承包人。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退押金申请后14日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押金申请。第十一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定金的保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的质量和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争议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总承包,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押金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相应权利义务约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一是质量保证金,二是质量保证金。第二,什么是质保金?质保金从双方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标的物发生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功能工程保修金是指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以保证工程(即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经施工企业竣工(交付)验收合格的缺陷,提供维修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业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直接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扣除,而且利息一般不算。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有缺陷,应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在此基础上,对水利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保修押金有两种,一种是保修押金,另一种是押金。两者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前提,即只有双方协商后才能生效。对于更多相关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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