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有何规定?据介绍,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管理,落实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修责任,现将《水利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下:根据《工程造价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用于保证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的建设工程。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存款是否计息、付息等,利息的计算方法4过错责任期限和计算方法5。押金的保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方法第4条。缺陷责任期内由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或业主处预留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押金连同交付的资产一并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责任。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再预留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交付)验收报告后90日内,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提取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执行。第八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对承包人造成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修理或者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定金,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免除对工程维修后损失的一般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从定金中扣除费用。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定金。第十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定金的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押金退还承包人。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退押金申请后14日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押金申请。第十一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定金的保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的质量和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争议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总承包,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押金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相应权利义务约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一是质量保证金,二是质量保证金。第二,什么是质保金?质保金从双方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标的物发生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功能工程保修金是指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以保证工程(即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经施工企业竣工(交付)验收合格的缺陷,提供维修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业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直接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扣除,而且利息一般不算。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有缺陷,应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在此基础上,对水利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保修押金有两种,一种是保修押金,另一种是押金。两者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前提,即只有双方协商后才能生效。对于更多相关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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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12合同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是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果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3%。出现以下情形时,建筑工程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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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期限是多久, 如何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利率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8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书,在通用条款中就有约定,然后在专用条款中可补充,一般如下:(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其他扣留方式: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发包人全部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承包人在主体结构等方面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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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由建设单位缴纳新疆在线咨询 2024-09-0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1、保证金的含义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