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13:00 293 人看过

(1990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途径,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岗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女职工名额招收、接收女职工。

实行承包制或者租赁制的单位,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为合同的内容纳入条款。

第五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经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可能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休息和哺乳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应相应减少其生产定额,其他待遇按上班处理。

女职工怀孕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婴儿满周岁后,女职工一般不再享受哺乳时间,但是婴儿身体特别弱的,经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适当延长其不超过三个月的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前款所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二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一天;

(三)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天;

(四)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十天;

(五)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十四天。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其所在单位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每一至二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做好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六年四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工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或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四)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
    2023-06-11
    24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的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地、市、县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下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指导。自治区和地、市劳动部门设的劳动保护检测站,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或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监督。第三条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各项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三)监督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并指定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四)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
    2023-06-09
    492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钱
    2019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全社会、私营42949、非私营76479。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最该人民法院对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2023-05-05
    309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号:桂地税发[2006]35号发布日期:2006-2-16执行日期:2006-2-16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23-06-06
    28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第三条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第四条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第八条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
    2023-04-29
    199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呢
    发布文号:桂劳社工伤险字〔2008〕10号分类导航:食品医药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阅读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桂劳社工伤险字〔2008〕1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
    2023-04-29
    172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发生的行政和司法赔偿案件的情况以及支付的赔偿费用情况,预测本年度所需的赔偿数额,并根据本地区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三个月内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四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的申请审核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对需要调查核实或者复杂疑难的申请,审核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审核后,对依
    2023-04-24
    10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
    2023-04-22
    9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
    第一条为了根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五)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六)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七)非法运输、携带醋梭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供制造麻醉药品的物品进出境的;(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
    2023-04-24
    45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保障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民兵军事训练费;(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五)民兵
    2023-06-09
    25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养老保险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
    2023-05-05
    314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46号)要求,为搞好广西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二OO五年五月十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46号)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决定,2005年6月6日—12日,联
    2023-06-05
    285人看过
  •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家车报废年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家车报废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家车报废年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家车报废补贴是怎么规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家车报废年限: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6、专用校车使用15年;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
    2023-05-08
    13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暂行规定[失效]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为发展我区水利建设事业,增强农业生财后劲,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坚持实行水利劳动积累制度。根据中共中央1986年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水利电力部(86)水电农水字第2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全区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要投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十五至二十个。在此范围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水利任务和劳力情况,规定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应承担水利劳动积累投工的具体数额。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主要用于乡(镇)、县(市)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等工程的维修、清淤、更新改造,以及改扩建、新建水利工程,也可用于修复水毁农田、改造渍害低产田、水土保持、人畜饮水、海河堤维修和养护等。凡属社会效益的防洪、防潮、排涝、供排水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也应分担相应的任务。三、农村水利劳
    2023-06-09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
    •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9
      双方均为农村或一方为农村户口但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要第二胎,——焕廷法律服务团队王振勇为您解答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如何执行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8
      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交通违章处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0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二、车辆驾驶证原件;三、车辆驾驶证原件;四、现金及银行卡。如果车主不同意违章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交通违法当事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2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