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内的劳务派遣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案例:
阿美在某制造单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续签一次。去年年底,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的前夕,单位突然决定像阿美一样的76名员工全部转为派遣用工模式。根据这一决定,这76名员工必须在年底前与公司下设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单位员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将自动终止。阿美心里十分不安,担心派遣工的待遇问题,而且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也心存疑虑。
专家解读:
阿美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自己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将企业原来的员工重新再派回到企业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劳动者的工作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但身份却从原来的企业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这样一来,企业如果要“裁减”这部分“劳务派遣工”,就不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也不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有关裁员的法定程序,只需要跟“自己”协商一致,就可以达到裁员的目的。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不稳定的临时用工,往往也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
阿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理利益。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出了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都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所以,阿美单位所谓的“劳务派遣”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她的身份还是原来的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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