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比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03:40 219 人看过

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票据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但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作为票据核心的票据权利自然更加不能为人们所熟悉。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条文明确了票据权利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虽然特殊,也依旧是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它是依出票行为而产生的,依背书行为而流通转让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票据法理论上通称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如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中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法律上对其性质的认定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如下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票据上的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其为一种票据权利。第二种观点是不当得利请求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它是请求权人基于义务人获得的利益并无合法根据而主张的。第三种观点是损害赔偿请求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它是请求权人由于正当利益受到损害而向义务人主张的。第四种观点是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的一种请求权。而日本学者进一步认为应从事实上将其考虑为票据权利的变形物。第五种观点是特别请求权说。此为日本学界、我国台湾及大陆的主导学说,即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其具有指名债权的性质。

由于我国票据法中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的规定在学术界中争议颇大,笔者认为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的认识不应该简单地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予以认定,应该通过对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后再予以确认。本文将试图从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方面进行分析,以求正确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一、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条件的比较

由于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那么票据权利是以票据为载体而存在的,故票据权利的有效成立必须以票据的合法有效为存在的前提。任何票据形式上的持有人,如果持有的是一张无效票据,那么根本无法享有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其手中所持有的票据权利不可能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和票据法中的有关规定,有四种情况,会引起票据本身的无效。第一,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附条件的(如出票时在票据上附有收到全部货物即付款的记载),票据无效。如果允许这种记载合法存在,将会使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从而妨碍票据的流通。此类记载也违反了票据无因性的特征,因为允许此类记载的存在无异于将票据关系与合同交易关系紧密相连了。这种附条件的记载直接违反了票据法理论中关于无条件支付与无条件委托支付的一般法理。第二,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三,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四,在我国票据法中第22条、第76条、第85条中分别对汇票、本票、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作出了规定,而且在这些条款中明确指出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构成一张有效票据的最基本的法律要求。若记载不完整,势必严重影响到票据的效力。笔者以为由于票据的文义性原则,这四种因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内容记载的规定所形成的瑕疵,导致了票据本身的无效。而无效票据上则不可能存在票据权利。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另有一种情况是值得注意的。因为票据的有效成立必定会经过出票这一基本的票据行为。按照我国《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由此可知票据是要由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的,如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票据不可能合法有效并进入流通领域。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那么如果出票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其在票据上的签章必定无效,故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人作为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即使被交付,也将是一张无效票据,在此张票据上票据权利也不可能有效成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权利相关文章
  • 票据法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
    1、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2、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3、不当得利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4、特定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作为一种特
    2023-06-06
    358人看过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处理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得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消灭时效的经过或者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等原因而使持票人无法获得清偿,而原来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再负有票据债务,就有可能发生票据债务人从票据权利人处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因此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使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的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要求票据上的有关当事人直接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赋予是免去了持票人依据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寻求应得利益的繁杂手续,符合有效率地实现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2023-06-06
    221人看过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审理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得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消灭时效的经过或者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等原因而使持票人无法获得清偿,而原来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再负有票据债务,就有可能发生票据债务人从票据权利人处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因此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使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的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要求票据上的有关当事人直接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赋予是免去了持票人依据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寻求应得利益的繁杂手续,符合有效率地实现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
    2023-02-09
    230人看过
  • 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的当事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上,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所记载的最后持票人,也可以是在被追索并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的当事人。例如背书人、保证人。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是票据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包括:①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②票据权利因为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③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为持票人的权利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这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已经基于出票行为而取得了对价,或者汇票的承兑人已经收取了出票人提供的资金。(3)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则持票人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返还所受利益的
    2023-06-06
    235人看过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审理?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得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消灭时效的经过或者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等原因而使持票人无法获得清偿,而原来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再负有票据债务,就有可能发生票据债务人从票据权利人处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因此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使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的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要求票据上的有关当事人直接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赋予是免去了持票人依据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寻求应得利益的繁杂手续,符合有效率地实现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
    2023-06-06
    95人看过
  • 我国票据法中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比民法中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要短,同时票据法又规定有非常严格的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持票人稍有疏忽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或者保全手续欠缺而导致票据权利丧失。如果票据持有人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对价,那么其因丧失票据权利而损失了已付出的对价却被该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无偿取得,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公平。从商事活动的公平出发,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日本票据法》第85条、《德国票据法》第89条、《瑞士债务法》第813条以及我国台湾票据法第22条、我国票据法第18条等均对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了规定。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术界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颇有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侵权责任请求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利;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笔
    2023-06-06
    100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票据权利
    相关咨询
    • 票据权利与上的权利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
      据权利只有两项,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而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民事权利。如我国《票据法》在第18条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 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何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打官司怎么收费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22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委托律师多少钱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30
      找律师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进行收费的,请律师涉及到的费用有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 持票人因权利丧失能否请求返还相当的利益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恶意请求返还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