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受监督的制度安排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08:23:07 394 人看过

有助于减少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突出问题,措施如下:

1、政府受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受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制约和监督,也包括受上级政府的制约和监督。

2、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3、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社会普通民众的监督。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

如果让普通的民众觉得国家行政机关就是高高在上的,那等同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民众根本就是在生活当中完全脱离开来了,因此通过信息公开的这一平台,本身也能够拉近民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距离,其实政府公信力也是要通过信息公开在民众心目当中不断的建立起来的.我们在关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的时候,首先就应该了解一下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其实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遵循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每一级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上都有着相应的职责,大家可以参照着信息公开条例来监督政府的信息公开的工作,现在有什么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都能及时了解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19: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行政执法监督基本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2023-04-24
    371人看过
  • 对审计信息监管的制度安排
    作者:佚名2009-9-2215:41:35来源:中华税网在一个充满信息不对称的经济社会中,矛盾冲突大多来自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旦有了揭示信息不对称,转化私人信息为公共信息的机制——制度安排,这种矛盾与冲突问题将能获得化解与解决。针对审计造假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制度性建议:一、对审计信息生产者的制度安排理I生经济人对造假与守法行为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造假与守法之间的成本和收益差异,以及经济人对风险偏好的态度。在围绕注册会计师造假所开展的博弈活动中,经济利益是最常见的审计信息生产者的造假动机。根据经济选择理论,当注册会计师从事造假行为的预期效用大于守法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注册会计师便会从事造假活动。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当注册会计师造假的预期效用低于守法的预期效用时,理性经济人便不会从事造假活动。因此,治理审计信息生产者时,应尽力减少其造假收益和增加造假成本,具体来说,可采取如下措施:(
    2023-04-24
    421人看过
  • 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关于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针对一些行政机关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象,《行政许可法》着重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的监督检查作了4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增加企业负担。《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诚实守信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
    2023-06-06
    209人看过
  •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积极接受哪些方面的监督?
    这段内容强调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其中包括深刻认识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对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的认识,推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自觉接受来自党内、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对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的认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推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自 觉 接 受 多 方 面 监 督 , 加 强 内 部 管 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对象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察,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同时,监察机关还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察工作
    2023-09-02
    57人看过
  • 我市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目前,我市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协调和沟通机制,加强和规范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组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流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充分发挥财政、监察、检察等成员单位监督职责,形成监督合力,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管理和廉洁高效运转。
    2023-04-24
    329人看过
  • 仲裁监督制度
    仲裁委员会
    1.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原仲裁机关重新处理。重新处理期间,应决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新裁决宣布后,原裁决即为撤销。2.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裁决有错误时,可向该仲裁委员会或上级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仲裁裁决。参阅文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5月3日鲁政发(1994)41号)
    2023-06-09
    181人看过
  • 监事会是一种行政监督制度吗
    监事会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制度?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律的行政监督作为执政党。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工人、青年、妇女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媒体。内部监督分为专业监督和非专业监督。内部专项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门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和各种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价格监督和质量监督。内部非专项监督包括:上下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监督员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线性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其他部门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督的种类繁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根据不
    2023-05-31
    360人看过
  • 设定行政强制有什么样的监督制度
    一、设定行政强制有什么样的监督制度行政强制包括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吗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有限制,具体限制如下: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024-01-15
    196人看过
  • 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工程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任。二、监督权力行使依据1、《国家人防办公室》(国人防【2009】300号)规定“请你们按照‘谁审批开工报告、谁负责安全监管职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第51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
    2023-06-04
    326人看过
  •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哪些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管局、公安机关、商务部门、工信部等。我国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机构设置一般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量科、计量科、标准化科(下设机构代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机关服务中心、监督稽查科(稽查队)、XX市打假办、12365投诉举报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所,特种设备检验院,纤维棉花检验所,条码中心等单位。《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
    2023-08-04
    165人看过
  • 公安办案是否接受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会监督公安办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3、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4、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危险驾驶罪检察院会逮捕吗涉嫌危险驾驶罪满足法定条件的,检察院会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023-07-05
    156人看过
  • 政府过渡期安排
    法律综合知识
    1、机关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宜。机关党委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党委会分析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具备,如具备条件,应讨论决定:(1)召开党员大会时间;(2)大会的指导思想等等。2、向省直机关工委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机关党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后,及时向省直机关工委呈报《中国共产党单位机关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县级政府换届几月份进行农村村干部换届选举时间每个地方是不一样的,具体时间由各省份决定,参选人可以关注当地政府的相关动态,也可以咨询当地政府了解情况。据了解村委会任期改为五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
    2023-07-05
    93人看过
  • 制度:关于意向监护人安排的改革
    意定监护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监护制度的重大变革,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的意愿,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被委托的监护人无需经过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同意或批准,被选中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生效条件是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因为事关个人的重大利益,要求双方必须书面协商确定。意向监护人怎么申请关于申请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2023-07-10
    191人看过
  • 不接受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自主重组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权利转移等事项不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予以解决一是明确投资主体。要使民营企业转变为公司制企业,就必须明确产权投资主体,明确谁是股东。民营企业多为家族企业,股东实名制不明确。他们通常由家人持有,没有实名。因此,民营企业改革就是要明确投资股东,确保只有一个股东。不允许无名氏或家族集团持有第二,企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法人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类型的公司都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根据民营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企业应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
    2023-05-07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9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暂时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控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
    • 财政如何落实制度监督?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监督制度。《条例》将财政监督列为一种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形式。财政监督的落实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即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环节。事前监督是指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的事前参与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事中监督是指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有财政部门的委
    • 设定行政强制有哪些监督制度?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16
      设定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包括: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 3、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的监督纠正制度。 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制度监督难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
      制度是纸面上的东西,只有落实予以执行,才能体现其效果,发挥其作用。而监督就是来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落实,执行能够到位的。如果没有监督,那么制度不被执行也就没有人管理了。所以是重点。难点是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也就是说问题发生了之后才能被发现,同时监督的手段欠缺、资金不到位、法律不完善等都制约了监督的效果,所以是难点。
    • 政府管理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