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作为提供专项培训费的一方,使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获得更好的专业技术,从而反馈给用工单位,其中双方经过协议约定的培训时间就是劳动服务期。劳动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餐厅的老板为了让自己的员工的厨艺更好,特意花高价从海外请优秀厨师为他们培训,期间老板会跟员工约定在接受培训后三年不得离开该餐厅,这个三年期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服务期。
劳动服务期是用工单位通过出资获得的产物,往往是保证劳动者不随意离职的重要约定。一旦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了劳动服务期,劳动者就必须遵守,不能拒绝履行服务期。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服务期,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工单位单方不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劳动者就可以不履行。在服务期的适用上,用人单位处于主动地位,是享有权利的一方。
对于劳动服务期,我们需要明确几点问题:
1、劳动服务期不是强制规定。
劳动服务期不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但是劳动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内容。对劳动服务期的适用双方具有自主选择权,可以约定适用,也可以不约定,法律并没有强制约定。
2、劳动服务期的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
其仅在以下情形中才可以约定劳动服务期:①出资招用②出资培训③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劳动服务期约定时间不一定。
双方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约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出资培训后再约定。
4、劳动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
服务期可能会短于、等于、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
出资培训是现代企业提高自身能力的普遍做法,为了避免劳动者获得更高技术后跳槽而约定劳动服务期更是常见。了解更多劳动服务期的知识,不仅能保证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更能使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服务期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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