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如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00:11 69 人看过

关于保护妇女财产权的国家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九条妇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农村责任田、定额田等划分和宅基地审批,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婚后、离婚后,妇女的责任地、口粮地、宅基地应受到保护。第三十一条妇女与子女平等继承财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中,妇女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履行赡养丈夫、岳母的主要义务的,其子女作为丈夫、岳母第一法定继承人的代位权不影响其继承权。”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夫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双方没有争议的,按照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者双方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3)一方或者双方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者双方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4)一方或者双方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5)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结婚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退伍士兵带回的医疗、生产补助,属于本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由居住在两地的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由各方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双方财产数额相差较大的,平衡部门应当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赔偿对方。对一方或双方收受的赠与和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应当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6。婚前属于一方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8年后为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4年后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个人用品一般为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的,合伙人的财产可以与另一方分享,分享合伙人财产的一方应当将合伙人财产价值的一半给予另一方。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享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财产价值的一半。离婚时应考虑有利于生产经营发展,应合理分割或折价。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拆除、修建。如果离婚时产权没有改变,房子仍然属于产权人。属于对方的增值部门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房屋扩建的,扩建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单独使用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按照照顾抚养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共有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同等条件下,妇女应该受到照顾。如果一方拥有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为由要求暂住,经核实后可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避免债务的除外。(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对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给予补助。(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自行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所得不用于共同生活债务。(四)其他个人债务。

18。一方婚前所借的房屋等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购买房产贷款而发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因索要财产生活困难,可酌情退还。如果很难确定取得的财产的性质是债权还是赠与,可以将其视为赠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确认的财产,对于目前难以确认的财产,可以通知双方处理分割;或者在财产分析案件结案后,可以中止离婚诉讼,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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