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标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和《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的开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心开标评标部(以下简称开评标部)负责组织开标活动。综合监管部负责对开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开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五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着工作装,佩工作牌,规范言行举止,保持良好形象,确保开标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开标准备
第六条负责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向拟参加开标活动的中心工作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及监标人提供采购文件。
第七条综合监管部负责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项目统一向财政厅报批、备案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开标活动设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各一名。主持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由开评标部工作人员担任,监标人由审计部门或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开评标部领导负责开标活动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和陪同嘉宾等工作。
第九条开评标部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负责准备开标资料,开标资料包括主持词(见附件1)、监标词(见附件2)、来宾及工作人员签到表(见附件3)、投标文件登记及投标人代表签到表(见附件4)、开标报价记录表(见附件5)、开标异常情况记录表(见附件6)等。
第十条开标活动应当在中心开标室进行。综合监管部负责在开标室配备开评标部开标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文具,包括音视频监控设备、打印机、投影机及笔、纸、胶水、胶带等,并提前通知执行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开评标部负责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布置会场、准备会标和座签,并检查开标所需设备和文具。
第十一条开评标部确需在中心以外的场所组织开标的项目,经报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监管部负责在中心定点会议场所联系安排,确定具体的会场、房间及餐饮事宜(在外开标会场布置示意图见附件7)。开评标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综合监管部提出预计参加人数、房间数量、就餐人数等需求,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签单。开标活动结束后,办公室根据开评标部领导确认的使用情况,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开评标部负责邀请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活动的有关事宜。综合监管部负责落实监督员、审计部门或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有关事宜,并在开标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将监督员和监标人等人员名单通知开评标部。
第十三条开评标部与综合监管部应当共同做好开标现场的准备工作。开评标部负责接收投标文件和签到工作,并接待来宾;财务室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及时向开评标部提供保证金的收取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和综合监管部相关人员应当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分别检查各自负责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并报告部领导。如遇特殊情况,由开评标部与综合监管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开评标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以及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和签章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第三章开标程序
第十六条开评标部应当在开标场所的电子幕布上准确显示北京时间,主持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开标活动开始,不得随意提前或延时开标。
第十七条开标时,主持人按以下程序组织开标会。
(一)宣布开标活动纪律。
(二)介绍有关领导、来宾和工作人员。
(三)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前期工作及招标文件发放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四)请监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情况。
(五)介绍唱标顺序和内容,并进行唱标。
(六)唱标结束,监标人宣读监标词。
(七)宣布注意事项。
(八)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会结束。
第十八条唱标时,唱标人应当对投标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予以拆封,唱明投标人所投包号、价格、优惠率、有关声明等全部内容,并唱两遍;记录人应当在《开标报价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对于投标人名称等内容要认真核实,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现象。
第十九条《开标报价记录表》由投标人代表、监标人和唱标人签字确认,主持人应当要求投标人代表按照唱标顺序依次进行签字。
第二十条《开标异常情况记录表》由主持人、监标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开标异常情况包括延时开标、未缴纳保证金、包装密封不符合要求、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扰乱会场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开评标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开评标部应当宣布停止开标活动。经请示中心分管主任同意后报告财政厅,并按财政厅的处理意见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宣布废标。以上述情况,开评标部均应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分包的,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某包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该包的处理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处理,但不影响其他包的开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开评标部在开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开标文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销毁、伪造。综合监管部在开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开标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开评标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可以依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中心各部(室)组织开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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