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调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降低社会保险享受门槛、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课题,加强调研,并于近日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劳保局及时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
把调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降低社会保险享受门槛、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课题,加强调研,并于近日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劳保局及时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其中1-4级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99.08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从1075.50元提高到1274.58元;工伤护理费人均月增加85.46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从461.72元提高到547.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月增加76.11元,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从411.20元提高到487.31元。
目前南宁市大部分工伤职工和调整后的待遇已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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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社字[2004]2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8号)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补助水平高于或低于自治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时,可视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补助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南宁市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的核减比例为(在职、退休实行统一核减比例):起付额,核减60%;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核减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核减70%;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自付部分核减80%。二、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县财政承受能力及本标准适当调整本县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三、本调整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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