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境外投资如何纳税
个人境外所得一般要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申报,并予以纳税,但是在外国已交税款可以予以抵免。
1、申报期限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报地点
纳税人受雇于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的,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二、如何认定公民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三、什么是境外所得追溯抵免机制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17日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公告,简称3号文),就个人境外所得在新个税法框架中的有关问题做出了细化、补充与调整。
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该等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如有可抵免的境外已缴税额的,在申请抵免时还需提交有关境外纳税凭证。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未能在6月30日前(特别是当来源国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取得境外已缴税额的纳税凭证,那么申请人在该年度发生的境外已缴税额就无法予以抵免。
为解决这一制度上的瑕疵并尽可能最大化地避免重复征税,3号文引入了追溯抵免机制。即:对于在以后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境外已缴税额之纳税凭证,纳税人可以凭该等纳税凭证追溯至其对应境外所得的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以5年为限。
简单来说,对于2019年取得的境外所得,申请人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请,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申请人未能结清境外所得税并取得相应纳税凭证用于抵免的,申请人仍应先按照新个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若申请人在以后纳税年度(比如:2021纳税年度)取得了前述境外所得之纳税凭证的,则该等纳税凭证可以追溯用于抵免该等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之下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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