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热用户室内最低温度可约定
《条例》明确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兰州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二次供热管网”有了明确的责任单位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在新修订条例中也首次进行了明确: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逐年解决。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
采暖费可分期付首付不得少于50%
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其余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
热用户不得有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以及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违反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现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推迟供热处以十万元罚款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兰州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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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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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不执行新的《供热用热条例》,该怎么办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2《市供热用热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21条规定:“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费用。”根据此条款规定,你应同原房主一起到供热单位结清拖欠的采暖费。另根据第28条“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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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一条如何规定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单位正常供热成本,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时,应当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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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供热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30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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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退出供热管理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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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50条是如何规定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5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