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姜与原配离婚后没有再婚,其女儿跟随原配生活,很少看望老姜。在妹妹姜女士的照顾下,老姜度过了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老姜去世后姜女士将其遗产20万转到自己账下,引起老姜的女儿小姜不满,二人诉至法院。那么姜女士有权继承老姜的遗产吗?来看法院怎么判!
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此情况下,姜女士不能继承遗产。但是,根据姜女士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单、手术单等证据来看,老姜重病的两年间,姜女士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可以分得适当财产。最终法院酌定姜女士和小姜分别按45%、55%分得老姜的遗产。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本案中,姜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哥哥老姜在生前留有指定其一人继承遗产的遗言,也未提供相关“遗嘱”,无法证明真伪。最终,本着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姜某向小姜返还老姜的遗产存款11万元,姜霞应分得老姜遗产存款9万元。
那么小姜是否是遗弃老姜呢?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从现有证据看,小姜虽很少看望老姜但是并未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不构成遗弃。
那么妹妹有权继承哥哥的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财产妹妹有继承权,且妹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哥哥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话,妹妹就可以当然的取得哥哥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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