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03:13 52 人看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关于评估价格,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2、价格基准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类似是指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5、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征收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要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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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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