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将陈女士与李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蹊跷的是,两夫妇却对这一房屋买卖并不知情。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邓先生存在恶意串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女士夫妇与董先生夫妇是朋友,平时来往密切。因为拆迁,陈女士夫妇取得北京天通苑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但当时他们并没有买房能力。2006年12月,陈女士与董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房屋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但由董先生出资,董先生全额给付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董先生享有对此房屋包括使用、转让、买卖、出租等一切权利,而陈女士不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利。后被告陈女士夫妇还曾向赵女士出具了一份公证过的《委托书》,委托赵女士为他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他们办理有关领取房产证、出售、签订买卖合同、产权过户、代收房款等一切相关事宜。
2008年10月,这套房屋最终登记在陈女士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而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345507元由董先生实际支付。自2008年房屋交付使用后,董先生和赵女士一直居住在房屋内。
2011年,陈女士和董先生因上述协议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女士与董先生之间的协议无效。2012年,陈女士又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董先生夫妇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董先生夫妇将房屋腾退给陈女士夫妇。2013年,董先生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这一次,素未谋面的邓先生将陈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该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原来,在2009年1月15日,赵女士作为陈女士夫妇的全权代理人,将该房屋以67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邓先生。
法庭上,被告陈女士夫妇辩称,他们与原告素不相识,开庭前也从未见过面,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完全不属实。关于这套房产的问题,自2011年开始,他们与董先生夫妇就有争议,现已经过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陈女士所有,董先生一家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搬出,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这三年中,董先生夫妻俩从未提过2009年的这一买卖合同。陈女士夫妇认为,这是原告与董先生夫妇串通虚构的诉讼,目的是想阻碍前面有效判决的执行。
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了董先生夫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董先生夫妇称,2009年,他们已作为代理人将房屋卖给了邓先生,购房款在董先生夫妇处,且这件事曾跟陈女士说过了,陈女士夫妇还提供了名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邓先生与第三人赵女士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两对夫妇就房屋发生的争议已持续3年,但董先生夫妇从未提出出卖房屋的事情,有悖常理。此外,邓先生主张交纳了购房款60万元,却未能提供相关凭证。综合考虑,法院认定原告邓先生与第三人董先生夫妇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被告陈女士的利益,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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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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