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21:21:11 299 人看过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如何完善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还需要广泛探讨。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应采取如下措施:

1、消除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歧视,在全社会建立私人财产权的观念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私人财产是剥削社会的产物,保护私人财产就是保护私有制,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私营企业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对立物,发展私营经济就是完善私有制,是对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否定,必然会削弱社会主义的基础,会使社会主义变色。所以,在理论上保护私人财产、发展私营经济的问题一直是一个禁区。受这种正统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和现实社会中都对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有着强烈的排斥歧视倾向。其结果是陷其入一种非良性的社会环境中。

在这里,我们首先澄清对一些范畴的认识:一是资本。从一般属性看,资本是一种中性的、可以带来价值增值的生产要素,它本身并无政治上的含义,也不存在剥削性问题。二是私人财产权与私有制的区别。私人财产权和私有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项法律或宪法权利;后者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三是私人财产的保护和私有化。私有化是一个存量概念,是把原来属于公有的财产按照某种规则界定为私人所有的财富,而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使私人财产合法化,它是一个流量问题,是对人们通过市场努力,或是参加直接创造财富的各种劳动,或是参加经营管理,或是通过风险投资实现的净利润等等形式获得财富的一种法律认可。

从意识形态上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必须为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正名。国家必须从意识形态上扭转过去对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的错误认识,彻底抛弃歧视私人财产、私营经济的传统观念,从舆论宣传上肯定私人财产、私营企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披露私人经济的消极作用和影响的同时大力宣传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的社会贡献,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他人私人财产的观念,为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制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大对私人财产保护的立法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私人财产在法律上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已经对私营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了较大的阻碍,急需加强对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的立法执法改革。

现阶段加大对中国私人财产保护的立法执法力度,需要作到:一是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对各类财产实施平等保护,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同表述应予取消,以体现法治的平等原则。二是加紧制定民法典,对私人财产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实现范围、对限制、征用和剥夺私人财产的实行条件、法定程序及其相应的补偿作出具体、详细规定,突出法律的具体性和明确性。三是制定和完善有关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依法保障正当兼并行为的投资权益,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间投资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禁止任何行政力量非法中止或废除投资经营合同。四是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执法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的行为方式、执法程序、违法惩治机制,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限制,杜绝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争权推责、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以罚带刑、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3、增加制度供给,为私人投资和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深化改革,采取配套措施和政策,增加制度供给,将保护私人财产落到实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首先,取消对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的歧视或不公平环境,如生产要素获取上(金融、贷款等)的差异、行业进入上的限制、各种优惠政策上的差异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上的无形差异。其次,加强与私人投资和私营经济有关的制度安排的建设,尤其是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建设。放宽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入市的条件,使其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扩大资本市场对私营企业的资金供给功能以及对私营企业绩效的评价功能,扶持并引导面向私营企业发展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改造私营企业产权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4、正确定位国家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国家在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

(1)为私人产权和私营企业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为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提供法律保护。

(2)利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最根本的就是加强法治,通过法律约束政府行为,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但国家也有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总之,国家的作用是完善规则,充当确保公民得到高水平服务的管家。强化国家的服务功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功能。管制必须是原则性的和少而精的。过度的保护和过多的管制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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