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财产,如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如无约定,除却法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得具体阐述
离婚不仅是夫妻法律关系的解除,也是双方财产关系的解除。因为夫妻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的一种,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财产往往很难分清楚。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诉讼的焦点。
(一)房产的分割
房产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当今社会,房子做为个人居住的必要条件,也作为市场经济投资的热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购买房子、装修房子往往会耗费一个家庭的所有积蓄,同时房贷的问题也成为房奴的心头肉和骨中刺。因此,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往往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生活中常见的房产分割包括: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
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
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向银行的借款,为买房人一方的个人债务。无论婚后个人还贷还是共同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支出,还贷的部分中含对方一半权益的,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
如果能证实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各地判定不一,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3、一方婚前按揭贷款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也是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比较多的情况。
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4、婚后出资包括贷款购买的房产
这种情形,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夫妻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的,分割时要保留孩子的份额。
第二步,明确产值,即按市场现价计算,双方可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竞价,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并补给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如果一方不同意竞价,则采取第二种方式,即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补给另一方评估价值的一半。
第三步,分割财产,即分割权益和债务,如果涉及贷款,则先扣除该贷款部分,分割后由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5、离婚时,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
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考虑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
根据公房使用权取得方式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分割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一方所有,扣除后的房产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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