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地方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作用(1)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0 04:21:35 318 人看过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监会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五道防线系统工程的核心。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既是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要求,更是保险业充分发挥三大功能的根本前提。在偿付能力监管中,保监会派出机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派出机构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中坚力量

(一)法律规章要求派出机构参与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其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既包含正常层次的监管,即采取一定的手段对保险公司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以应对正常年度的赔偿和给付;也包含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即确保保险公司实际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经常保持在法定的最低额度上,以应对可能产生偏差的风险。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机关的法定义务,确保保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机关的首要任务。

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参与偿付能力监管。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费率。偿付能力监管在形式上虽然体现在对法人机构的监管上,但监管的内容涉及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既包括总公司也包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通过对辖区分支机构的监管,与保监会共同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二)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地方保监局通过防范和化解影响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来实现偿付能力监管。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四大类:一是宏观经济环境,包括GDP增长、通货膨胀率和利率等因素;二是监管法规,包括资本金规模、技术准备金、投资政策、产品及其定价监管力度等因素;三是公司发展战略,包括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经营理念、成本费用和承保理赔等因素;四是自然环境,包括巨灾、洪水和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派出机构通过作用于经营理念、内部管理、成本费用和承保理赔等“力所能及”的因素,改变了分支机构的收入与支出,进而影响了整个公司的收入与支出,最终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主要有:

1、导向作用,强化经营管理层的偿付能力管理意识。

各保险公司都实行一级法人制。总公司提出了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由于其对下考核实行的是费用分配机制,分支机构只能通过扩大业务规模提取费用。物质利益是决定行为准则的原动力,在巨大的费用诱惑力面前,效益考核显得有些软弱。法人与授权经营者在价值取向上的重大差异,导致了法人追求的经营目标被逐级淡化甚至扭曲,作为法人的总公司承受着由此造成的偿付能力的压力。派出机构作为当地保险市场的主管者和监管者,通过宣导偿付能力管理对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培育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者的偿付能力意识。

2、纠错作用,确保偿付能力额度计量的真实准确。

中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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