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捣毁甲醛加工牛百叶窝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4:50:25 59 人看过

一、警方捣毁甲醛加工牛百叶窝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4月16日,杭州警方通报破获一起非法加工牛百叶案件,控制涉案人员27人,捣毁非法加工和仓储窝点7处。缴获一批加工浸泡牛百叶等的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彻底斩断一条生产、销售非法加工动物内脏的黑色产业链。目前案件进一步侦办中,涉案食品均已下架封存。据涉案人员交代,他们也知道在食品里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因为利益驱使,他们还是选择铤而走险。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治安行动大队赵警官说:一个是增量,浸泡之后,它本身的重量会增加,第二个,为了漂白,提高它的鲜艳程度,提高它的卖相。先用清水冲洗一下,冲洗之后,再到市场上去卖,但是经过我们后期的检测,都检测出了相关的有毒的化学物质。

与此同时,萧山警方也和余杭警方一起,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杭州余杭、萧山和湖州德清等地,对非法加工牛百叶案开展了集中收网,目前,一共抓获涉案人员27人,摧毁团伙7个,捣毁非法加工和仓储窝点7处,内脏成品2吨,当场缴获一批用于加工浸泡牛肚、牛百叶、牛筋、猪耳躲的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彻底斩断一条生产、销售非法加工动物内脏的黑色产业链。目前,涉案人员中有7人已经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使用甲醛、双氧水、烧碱等化学物质浸泡加工牛肚、牛百叶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消费者如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这是一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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